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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企业管理能力指标,二手车企业管理制度

tamoadmin 2024-06-24 人已围观

简介1.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天津买二手车指标是什么意思?3.汽车4S店售后管理主要管理指标有哪些?4.如何办理二手车出口企业资质5.二手小客车交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

1.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2.天津买二手车指标是什么意思?

3.汽车4S店售后管理主要管理指标有哪些?

4.如何办理二手车出口企业资质

5.二手小客车交易条例

二手车企业管理能力指标,二手车企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三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五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六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十八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九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十九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二十八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天津买二手车指标是什么意思?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第三条 市、县(含区、开发区)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服务业委员会是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第四条 二手车行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有序发展的原则,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第二章 设立条件第五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

(二)经营者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三)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具有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城市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场内应当设置查验区、展示区、休息区、交易大厅等具体区域;

(五)能为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第六条 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

(二)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城市区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第七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有符合规定的车辆技术检测设备和配套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

(五)有规范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治安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九条 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第三章 经营规则第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下同)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不得在注册的固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在经营场地外、店门外经销、展示、整备、检测二手车。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经营,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和经纪活动。不得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及场外直接交易的二手车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为他人进行二手车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场所,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和鉴定评估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第十三条 未取得二手车经营资格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收购、销售二手车,不得开展汽车置换业务,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第十四条 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二手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直接交易行为,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第十五条 二手车所有人进行交易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四)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五)车辆保险单;

(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七)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供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手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的,还应当提交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汽车4S店售后管理主要管理指标有哪些?

天津目前对汽车上牌是限制的,限牌,现行。想买车需要先取得车牌,可以通过摇号和竞价购得。指标就是号牌。

《天津市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并于2014年7月17日首次在空港二手车市场试发放。

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

配置

全市:按存量二手车备案总量的60%配发。

交易市场:按照市场内备案总量的60%配发。

10%作为机动周转指标,由交易市场调剂使用。

50%用于二手车经营企业指标配置。

名词

二手车周转指标是指在小客车限购政策下,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经营企业购买二手小客车完成机动车转移登记时使用的指标。

用法

消费者更新车辆时,先把自己的车过户到空港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周转指标下,就能腾出自己现有的指标去买车。

作用

相当于二手车的临时牌照,使二手车商在没有找到下家的情况下,也能收购二手车并完成过户手续,以保证原车主第一时间取得更新指标。

规定

二手车经营企业使用周转指标收购小客车后,机动车应在经营场所静态存放,不得上路行驶。确需上道路行驶时,需由二手车经营企业申请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限牌后,本市二手车市场进入交易冰冻期。昨天,全国首创的二手车周转指标在空港二手车交易市场首发,首个周转指标牌照津BBA001正式亮相,开创了全国限牌城市二手车经营行业的先河。所谓周转指标相当于二手车买卖过渡中的临时牌照,使二手车商在没有找到下家的情况下,也能收购二手车并完成过户手续,以保证原车主第一时间取得更新指标。今后,消费者更新车辆时可以先把自己的车过户到空港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周转指标下,腾出自己现有的指标去买车,操作方便快捷。

根据《天津市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全市周转指标初次配置按照存量二手车备案总量的60%配发。交易市场周转指标按照市场内备案总量的60%配发。其中,备案总量的50%作为周转指标,用于二手车经营企业指标配置。备案总量的10%作为机动周转指标,由交易市场根据二手车经营企业周转指标使用效率和实际需要统一调配或临时调剂使用。交易市场为二手车经营企业配置周转指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二手车经营企业与交易市场签订协议有效期结束后,需要变更交易市场时,该企业的周转指标转入新签约交易市场。

根据规定,二手车经营企业收购小客车时,使用周转指标完成转移登记后,机动车应在经营场所静态存放,不得上路行驶。机动车因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情形确需上道路行驶时,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安交管部门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待交易机动车每年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二手车经营企业50%以上的周转指标登记的待交易机动车,12个月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交易市场不得为二手车经营企业配置机动周转指标。

如何办理二手车出口企业资质

浅谈对汽车4S店的看法

一、前言

汽车4S店的主要利润来源有:整车销售差价、售后服务收入、二手车业务收入、精品收入、保险代办收入、会员收入以及金融服务收入。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 整车利润必然会越来越少,加上国内目前金融服务这一块收入4S店一般难以赚到,4S店今后的主要利润来源将集中在售后服务、精品加装、深度养护、二手车业 务等。今后企业的良性发展不是看一集团有几家4S店,而是看他拥有的忠诚客户有多少?汽车会员及俱乐部由此产生。下面就4S店的各个环节浅谈个人的一些看 法。

二、整车销售

销售是4S店动用资金最多一个地方,同时也是目前的主要利润来源,销售带动的上牌收入、保险代办收入、精品收入都是公司的利润来源。如何提升车辆的周转率,减少财务费用,同时增加附加产品的收入是销售部的重点工作。本人认为以下是销售的工作重点:

1、加强销售部内部管理(三表卡、产品知识、销售技能等),提升展厅成交率;

2、加强与政府及大型集团的合作,开拓大宗业务;

3、改变传统的坐商理念,逐步导入走商观念,扩大产品销售;

4、加强对商品库存管理,尤其是C级库存车(90天以上未出售的车辆)的管理,提升资金速度,降低财务费用;

5、加大对汽车产品的组合销售,推动精品、保险的销售;

6、考核单车精品的销量,提升精品利润;

7、考核新车保险的销售,提升保险收入,同时为售后业务作铺垫。

三、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是4S店面积及人员最多的一个部门,毛利也相对较高,如能有效提升售后总产值,4S店的利润将必定大增。售后的主要工作重点及重点指标有:

1、重点监控指标:续保台数及续保率、营业额及单台营收、客户流失率、定期保养台次、单台售后精品、回厂台次、钣喷营业额、辅料占比(油漆)、维修差价率、一次修好率、准时交车率、营业费用吸收率(售后利润/专营店总费用)等;

2、重点提升环节:客户满意度、维修质量、维修效率、备件采购成本与品质、库存管理(尤其是滞销备件库存的管理,减少财务费用)、快速保养、快速钣喷、工位周转率等;

3、为有效提高各指标及利润售后的管理还需制订合理的人员激励方案、理顺流程、制订合理营销措施、加强与保险公司交警的合作等。

四、二手车业务

二手车将是4S店重要利润来源,做好二手车不但可以带动公司的新车销售(二手车置换),增加售后营收,同时二手车的利润空间都会较大。但目前的二手车市不 太规范,加上评估人员不专业,所以目前较多的4S店二手车业务开展不是很理想。如何避免风险,同时又不失去此份业务,建议XX公司与当地二手车经销商联合 作,从中间赚取一些差价,此风险较小,但利润空间不大。同时也可以尝试培养二手车这方面的人才,收购少量二手车,再进行出售,为以以后大量收购及出售作人 才储备。

五、增值服务

汽车精品应做到“全而精”,所谓“全”是要让客户一站购足,避免客户流失;所谓“精”是要做出品牌,创造利润。增值服务建议按如下方式推进:

1、提升人气产品。此类产品为价格较低,市场透明度高,价格应定得相对较低,就象大超市的平价商品。

2、利润产品。此类产品为市场上少有,价格不透明,4S店应选择质量好、服务好的产品。

3、深化养护产品。这类产品利润高,市场透明度也高,4S店应选择大品牌,只能在4S店销售的产品。

4、名牌形象产品。应选择一两个消费者认同的知名品牌,提升专营店形象。

5、公司应进行统一采购,整合精品,降低成本。

6、对出售价格应进行严格管理,不能随意降价,或者设立折让权限。

7、应作适当的促销及销售竞赛。

六、会员俱乐部

没有客户的满意,企业利润就不可能持续增长。曾有人戏言:汽车市场竞争到一定的程度,就是看你拥有的忠诚客户有多少。建立会员制度,了解各车主的喜好,给 会员一些优惠,从而培育客户的忠诚度,锁住客户,这无疑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非常深刻的意义。建立会员俱乐部建议如下:

1、建立自己的资讯系统,以便分析客户的消费习性、喜欢等,从而为以后的市营销提供依据;

2、对会员实行消费积分或其他优惠政策,锁定客户,培育客户的忠诚度;

3、及时对客户进行情感沟通,如保养提醒、保险提醒、年审提醒、生日问候、举办自驾游、会员联谊会等;

4、如其他企业建立战略联盟,我们的会员在他的商铺消费可以获得优惠,就象信用卡一样;

5、向旅游公司学习,只要有资源就可能带来收入。

二手小客车交易条例

办理二手车出口企业资质的步骤包括确定资质要求、准备文件和材料、申请资格审查、缴纳相关费用、办理许可证和完善管理体系。具体流程和要求因国家或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律师获取准确信息。

办理二手车出口企业资质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下面是一些详细的步骤和要点,以帮助您了解如何办理二手车出口企业资质。

1. 确定资质要求:首先,您需要了解您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二手车出口企业的资质要求。这可能涉及到企业注册、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质量认证等方面的要求。

2. 准备文件和材料:根据资质要求,您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文件和材料,如企业注册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章程、经营场所证明、财务报表、税务登记证明、员工名册等。

3. 申请资格审查:将准备好的文件和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资格审查。这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申请费用。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进行现场检查、面试等环节,以评估企业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4. 缴纳相关费用:一旦通过资格审查,您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包括注册费、年检费等。这些费用可能因地区和规模而有所不同。

5. 办理许可证:根据资质要求,您可能需要办理特定的许可证,如二手车出口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等。这些证书可能需要通过申请、审查和支付费用等步骤来获取。

6. 完善管理体系:一旦获得资质和许可证,您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合规性。

请注意,以上步骤仅为一般性指导,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操作之前,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律师,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二手车出口企业资质申请流程及要求解析是指在进行二手车出口业务时,企业需要办理相应的资质申请手续,并满足一定的要求。首先,企业应详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包括出口手续、质量标准等要求。其次,根据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如企业注册证明、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然后,按照流程递交申请,可能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和评估。最后,经过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获得二手车出口企业资质。在整个过程中,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申请资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这样,企业才能顺利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二手车出口企业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具备二手车出口资质的企业。

二手小客车交易条例

北京市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周转指标的使用

第九条 二手车流通企业使用周转指标收购二手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登记事项,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但不制作、不核发号牌。

第十条 二手车流通企业使用周转指标收购的二手小客车完成转移登记后,交易市场内的驻场企业须将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存放在交易市场内,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须将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存放在其固定停车场内,不得上路行驶。交易市场应加强驻场企业的车辆出入管理,行业协会应监督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加强车辆出入管理,严控待交易二手小客车驶出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完成交易后不产生更新指标。相关车辆办理完成转移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等手续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二手车流通企业因注销、变更经营范围等原因不再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应当提前将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处置完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周转指标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和租赁周转指标。对擅自买卖、租赁周转指标的,不再受理相关企业的周转指标申请;涉及违法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借用周转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周转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

对虚报企业停车场地信息、驾驶待交易二手小客车违反交通法规上路,一年内暂停受理周转指标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市保险公司或保险拍卖公司需要申请使用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的,参照管理办法中对交易市场以外的二手车流通企业的管理要求,向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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