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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二手车买卖需要交什么税,企业二手车买卖需要交什么税和费用
tamoadmin 2024-05-16 人已围观
简介公司卖二手车是要交增值税的,一般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法律分析1、对于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经销纳税人销售收购的二手车,需要按照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2、非二手车经销企业,一般纳税人且车辆抵扣过进项税的,需要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非二手车经销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且是湖北地区是免征增值税的。4、非二手车经销企业,小规模纳税
公司卖二手车是要交增值税的,一般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法律分析
1、对于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经销纳税人销售收购的二手车,需要按照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2、非二手车经销企业,一般纳税人且车辆抵扣过进项税的,需要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非二手车经销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且是湖北地区是免征增值税的。
4、非二手车经销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非湖北地区的纳税人需要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个人建议
无论自己属于二手车经销企业还是非二手车经销企业,在进行销售车辆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我国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严格的缴纳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具有不同的纳税标准,一定要区分好自己是属于哪一种类型。
以某纳税人销售一辆二手车,价格是50000元(含税)为例,增值税处理办法及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如下:
1、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适用情形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二手车。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纳入试点以后购买的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二手车。应纳增值税=50000/(1+16%)×16%=6896.55(元)。
2、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适用情形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属于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二手车。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二手车。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纳入试点以前购买的二手车。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如销售抵债方式取得的二手车)。从事二手车经销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二手车。应纳增值税=50000/(1+4%)×4%/2=961.54(元)。
3、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情形为: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已使用过的二手车。应纳增值税=50000/(1+3%)×2%=970.87(元)。
4、免征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
二手车销售公司增值税的算法如下:
1、对于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经销纳税人销售收购的二手车,需要按照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2、非二手车经销企业,一般纳税人且车辆抵扣过进项税的,需要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非二手车经销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且是湖北地区是免征增值税的;
4、非二手车经销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非湖北地区的纳税人需要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买进口车要交的税如下:
1、关税:排量在3升以下(不含3升)税率为34.2%,3升以上为37.6%;
2、应纳关税:报关价*关税税率;
3、消费税:排量在1.0升以下的为3%,1.0—2.2升以上的为8%。
进口车购置税的缴税流程如下:
1、确定纳税申报时间;
2、纳税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在申报纳税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3、填报《车辆置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到指定办税服务大厅车辆购置税申报窗口请购或到国税局网站下载、打印《车辆置税纳税申报表》,依填报说明,填写一式两份纸质报表或在税务局网站上直接填写申报表。
综上所述,在选择进口汽车时,消费者需要了解相关的税务计算方式和征收政策,以便有效地做出决策,并确保不会因为对税务政策的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