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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经营者备案材料_二手车经销企业申请备案报告

tamoadmin 2024-05-16 人已围观

简介1.如何选择二手车经营场地一、在长春市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A4纸,提供原件,审批机关负责复印。查看有效期及经营范围是否具有权限。)2.一般情况需提供:运输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及行车证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A4纸,提供原件,审批机关负责复印。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发动机编号与行车

1.如何选择二手车经营场地

二手车经营者备案材料_二手车经销企业申请备案报告

一、在长春市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A4纸,提供原件,审批机关负责复印。查看有效期及经营范围是否具有权限。)

2.一般情况需提供:运输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及行车证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A4纸,提供原件,审批机关负责复印。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发动机编号与行车证发动机编号一致。)

3.一般情况需提供:运输车辆景观图(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A4纸,车头、车尾、车身左侧、右侧实景照片。)

4.一般情况需提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运输车辆登记表(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A4纸,申请人自己提供,按表格填报位置要求详细填写,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5.一般情况需提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登记表(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A4纸,申请人自己提供,按表格填报位置要求详细填写,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如何选择二手车经营场地

第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定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有效,以及确认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四)交易车辆必须进行机动车防盗抢查验、核对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的嫌疑,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进行比对。

第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证明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在收购过程中所签订的由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二手车交易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记载的名称相一致。

第八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二手车买卖、经纪或拍卖应当签订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二手车交易合同》。

第十一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委托人签订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二手车买卖委托书》。

第十二条 交易完成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向车辆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江西省二手车成交证明单》;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江西省二手车成交证明单》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营运车辆到地税部门办理纳税主体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的二手车不得是《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车辆,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江西省二手车成交证明单》。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全省统一使用的《江西省二手车成交证明单》。

第十五条 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十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必须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服务业发票,依法缴纳国家税收。

第十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十九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二)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委托入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五)交易合同原件;

(六)二手车成交证明单;

(七)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见附件一),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见附件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

(八)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自取得营业执照2个月内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1个月内向设区市二手车流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信息备案手续(已经设立的未经备案的要重新备案),各设区市相关部门1个月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信息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企业需提供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有关文件资料;

3.二手车经销企业需提供营业场所和展示场地,具有车辆检测维修功能的证明材料;

4.二手车拍卖企业需提供拍卖许可证(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从业人员名单;

9.企业规章制度、服务公约等;

10.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你可以选址:如果是经营公司最好是在二手车交易市场附近。

然后进行工商注册。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全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备案对象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

(1)2010年7月以前,经原国内贸易局和省经贸主管部门(含原省贸易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核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

(2)2010年7月后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

2、二手车经营主体(含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鉴定评估机构)。

办事程序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将上述材料送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特种商业处;市经贸委核对确认,并在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后报送广东省经贸委流通服务处。省经贸委按规定定期将备案情况报商务部公布。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材料完备的情况下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需同时提供书面和电子版材料)。

3、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须提供)。

4、核准机关关于同意设立本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的批复(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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